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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明1周前 (08-02)法院案例3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通常能看到不少“剪标”“去码”“刮码”商品,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是因为厂家不允许该产品进入网购渠道或者控制价格,此种行为在上如何认定?

来了解今天的这篇案例吧!


案情简介

原告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拥有“品品香”“晒白金”等系列注册商标,原告茶产品建立产品“一品一码”可追溯和防伪系统,能够为原告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品品香”“晒白金”商标白茶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防伪溯源码。





取证商品(左)与原告的商品(右)包装区别

原告遂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被告辨称

1.案涉商品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是正品,原告商标权利用尽,未侵害原告商标权;

2.被告对涉案茶叶产品进行正向推广,没有恶意低价销售破坏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

1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认可被告销售的商品系正品,故涉案商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并未破坏原告注册商标标识,未割裂原告注册商标与其商品的联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2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销售刮去生产日期、防伪码等条码产品的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原告的价格管控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亦未向消费者做出提示和说明,影响了消费者知晓产品的生产日期、验证查询产品真伪以及后续的售后保障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该类销售行为长此以往将导致原告及消费者无法对商品有效信息进行查询及管理,导致市场秩序紊乱。被告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被告已经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故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说法

方群英 案件承办法官

随着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张、速度越来越快、平台及模式愈发多样,不少生产者通过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二维码、批号、序列号等元素,对商品流通情况进行跟踪和管控。为了增加经营利益和便利,下游经营者经常去掉商品识别码、溯源信息来逃避监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在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产业,生产者面对着更严格的行业标准,承担着更大责任,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基于溯源技术建立更为严格的管控体系,是其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在食品药品领域破坏溯源体系的行为,不但削弱生产商品牌商对自身产品的管控力度,对其合法经营利益造成直接影响,有可能增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从而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至少在食品药品领域,“刮码”等破坏溯源技术手段等行为必须予以规制。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周晶

一审:史登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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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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